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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干部违风”追责办法
记者从内蒙古纪律检查部门了解到,从4月1日开始,内蒙古正式施行《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有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清场、限制正常交通秩序;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对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违规多占住房或者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意愿和合法权益,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办法》还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责: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本文来源:鄂尔多斯纪检监察)